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嗣后若承诺方出轨后,另一方能否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对此,从全国法院的判例中发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观点一,协议无效
一部分法官认为,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例((2019)鄂0116民初6575号)
法官观点:
关于原告刘某1签订的“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本案中,原告刘某1签订的“净身出户”保证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条款并未生效。
观点二,协议真实有效
另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夫妻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案例:((2016)辽01民终7141号)、((2019)豫14民终4699号)
法官观点:关于本案涉及的协议问题。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一份,其中明确“在婚姻内,如一方出轨”,将“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系夫妻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法律界观点
法律界多数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婚姻法》第46,47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是否为过错方已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且已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在法律上已经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若允许无过错方的权利主张进行扩大,则涉及一个限度问题。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忠诚协议还有必要签吗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现实中签署忠诚协议全无用处。有此协议,则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的谈判中可以占据有利地位争取自己的利益。若对方在出轨后签署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能够用于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从而更好的说服法官,酌情争取较多的财产分割。
另外,鉴于“净身出户”为包含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若忠诚协议只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结婚后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则不违背法律规定,获得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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