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回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享有动迁利益

文章摘要:

知青及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回沪落户于公房,即使未实际居住过,也属于公房同住人,能够分得动迁补偿利益。
但若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居住问题已得到改善,应适当少分。

公房动迁

知青子女回沪落户,未实际居住过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

知青子女回沪后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福利政策,其动迁补偿利益是否受影响,请看下列案例。

 

基本案情

一、被征收房屋情况

案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统客,房屋类型为旧里,性质系公房,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8.500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8.4900平方米。案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李凤愈(亡)。征收时案涉房屋户籍在册共三人,即本案原、被告。

二、当事人关系及户籍情况、居住情况

承租人李某3(亡)系被告李某2之母。原告李某1系李某3侄女。原告李某1、封某系母女。

原告李某1户籍于1994年8月17日因知青子女回城从吉林省吉林市炭素厂住宅迁入案涉房屋,原告封某于2009年6月22日报出生于案涉房屋。原告李某1主张其自户籍迁入起在案涉房屋居住至2000年左右搬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封某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

被告李某2户籍于1973年11月28日报出生于案涉房屋,居住至征收。

三、征收利益组成情况、控制情况

因黄浦区莲菜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项目(征收类别为旧改项目),某某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编号为黄府征[2023]2号。

2023年5月6日,被告李某2作为代理人与某某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上载明:1、被征收房屋:统客,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2、案涉房屋评估:案涉房屋经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某某公司1评估。居住评估单价为57,49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评估均价经评估公司计算,并在征收基地公布,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63,38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补贴参数:根据某某政府确定(文号:黄府规[2012]2号),房屋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0,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2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4、价值补偿款: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2,937,058.49元,其中评估价格为1,805,753.18元、价格补贴为541,725.95元、套型面积补贴为950,730元。5、案涉房屋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6、装潢补偿:案涉房屋装潢补偿为14,245元。7、补偿方式: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合计款项为2,937,058.49元。8、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奖励补贴合计1,100,450元,其中签约奖励费517,4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1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400,0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另,据项目结算单显示,搬迁奖励费503,490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40,475.79元。以上征收补偿协议及项目结算单合计案涉房屋总征收利益为4,595,719.79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尚未领取。

四、原被告他处房屋情况

原告李某1于2019年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地址:嘉定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原告李某1为坐落于嘉定区房屋的权利人。据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载明,目前被告李某2在本市未查询到房屋登记信息。

 

法院判决

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系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原告李某1根据知青子女政策户籍迁入案涉房屋,其虽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并不影响其同住人的认定,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权利,但在分配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时应酌情予以少分。原告封某户籍迁入后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本院对原告进行了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内部之间不需要分割,共同共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2户籍迁入后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居住至征收,在本市未享受福利性质房屋,符合同住人条件。本案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来源、当事人户籍在册情况、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原告李某1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因素,依法酌情确认原告李某1、封某享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250,000元,被告李某2享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3,345,719.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某1、封某享有上海市黄浦区统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250,000元;

二、确认被告李某2享有上海市黄浦区统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3,345,719.79元。

案件受理费43,565.76元,减半收取计21,78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82.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某1、封某负担7,284.73元,被告李某2负担19,49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知青及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回沪落户于公房,即使未实际居住过,也属于公房同住人,能够分得动迁补偿利益。

但若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居住问题已得到改善,应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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