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二审法院仍可以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了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对土地征收领域的行政诉讼请求给予了释明。
【提请讨论议题】
1.当事人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2.一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
当事人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一般不宜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未予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理由】
征地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因为被诉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可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的规定,法院释明不是强制性义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尚非二审法院纠错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此类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二审法院不能以一审法院没有释明为由认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二审法院仍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律师意见】
对此,律师存在不同意见。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可以受理。” (律师注:符合起诉条件为何不是应当受理?)
那么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行为即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审维持驳回起诉岂不是一错再错,彻底堵住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