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侵吞客户账款,属于“合同诈骗”还是“职务侵占”,刑民交叉如何审理。争议焦点“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
如何报警
在投资理财、保险、公司间大额交易中常出现一类案件,即公司业务人员诱使客户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挥霍一空后不知去向。
在此,往往出现了客户和公司间的第一轮博弈:谁去报警?
若公司出面报警,警方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并将业务员绳之以法,则客户毫无疑问可以向公司追索其损失。因此公司方一般不会主动报警。
若客户方报警,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将业务员判刑,则公司可以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涉为由,拒绝客户的赔偿请求。
原因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是对方当事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若成立职务侵占罪,则说明公司已将客户的钱款纳入自己的财产范围,公司理所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客户还可选择第三条路径: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其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中若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合同诈骗罪”量刑高于“职务侵占罪”,故公诉机关一般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一般选择“职务侵占罪”作轻罪辩护。在类似案件中,以“合同诈骗罪”定罪的比例远高于“职务侵占罪”。
如何起诉
在个人行为、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行为模糊不清,不容易辨别行为的性质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立,客户方可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行为人和单位都列为被告。对于原告的这种诉讼做法,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在审查立案阶段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的法院则持“宽容态度”,予以立案。认为这样做既节省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客户可采取的第二种做法是:将单位一方列为被告,主张员工行为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审理时,法院有必要将员工追加为被告或作为证人传唤至庭,来共同参加诉讼,让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举证、质证、陈述、抗辩,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如何审理
无论谁报警,该案件都属于刑民结合的复杂案件。那么,是否一定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理呢?
还有,若最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客户是否就无法要求公司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国的法律传统是,若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通常刑事优先。其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执行侦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权力公诉。理论上,刑事案件对证明标准的要求高于民事,刑事优先保证了事实真相的查明,其定性代表了法律最严格的评价。刑事优先有利于避免事实认定错误。但由于刑事案件优先,往往影响了民事案件的效率,现在一般认为,若案件事实认定并不复杂,或者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民事案件独立进行。针对本文所述类型的案件,因民事和刑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绝大多数法院均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但也有的法院将民事案件独立处理,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
针对第二个问题,公司方往往以员工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进行抗辩,主张公司与客户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客户方不管以违约或侵权为由向其追索均缺乏法律依据。但我认为,公司与客户之间,与员工与客户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是刑法对于员工行为的否定评价,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其主要争点在于员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判断在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员工被定性为“合同诈骗”并不是公司可以摆脱责任的绝对理由。公司与客户本轮博弈的焦点往往在于员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对这两种行为的判断往往基于一个标准:行为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是否使善意相对人(即客户)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单位的代理权。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反之,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个人行为。对此,客户方需证明:
1.己方为善意相对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2.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而如何证明,则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中的证据、交易习惯、员工身份、交易性质等来确定。而若公司方证明客户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或者员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方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作者:上海申宜禾律所 李海权 律师 / 合伙人 朱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