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住所地在同一省辖区5亿元以下诉讼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同省份,1亿元以下归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生效后,全国各级法院一审管辖如下: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行政区域 | 法院级别 | 当事人住所地情况 | |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
不限 | 高院 | ≥50亿元 | |
中院 | ≥5亿元 | ≥1亿元 | |
基层 | <5亿元 | <1亿元 |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级别管辖标准 | ||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广东 |
≥50亿元 | ||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天津、河北、
山西、内蒙古、 辽宁、安徽、 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 重庆 |
≥50亿元 |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吉林、黑龙江、
江西、云南、 陕西、新疆 |
≥50亿元 |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贵州、西藏、
甘肃、青海、 宁夏 |
≥50亿元 |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法院级别 | 标准 | ||
高院 | ≥50亿元 | ||
中院 | 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
基层院 |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备注:以各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