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感,如果患者家属担心不能掌握有效的证据并采取过激措施,很容易使矛盾升 […]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感,如果患者家属担心不能掌握有效的证据并采取过激措施,很容易使矛盾升级。
其实,医患双方均不必过于防备对方,应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沟通。作为医院,应告知患者家属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例如封存、复印病历,申请鉴定等。作为患者家属,也应理性的通知院方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采取的措施。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双方验证并复印,封存。这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所规定的-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在复印和封存病历时,应注意:
1、患方应按规定申请复印:
(1)申请人可以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的亲属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患者本人申请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代理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此处应是委托代理书);死亡患者近亲属申请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籍证明等);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前一款中材料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表(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3、医方对按规定要求复印(制)的患方申请,应当受理,并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在上述条件下,医方拒不提供病历的,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在必要时,可申请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复印的程序要求:(1)复印时,申请人应当在场。(2)复印件,须经申请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医方有义务加盖证明印记。
5、病历复印件的效力。患者复印的,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依原件。但患者能证明与原件不一致的部分系伪造、涂改的除外;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我们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明,其效力高于原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依法采集或保全证据中形成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