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的认定,医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美容机构有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文节选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位法官《医疗美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文,因原文较长,本文进行了截选并争取全面表达原文作者的意思。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
王 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法律硕士。
张心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法学博士。
范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法学博士(在读)。
目前我国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的主要规定为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规定将医疗美容定义为“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 医疗美容需要运用医学技术,并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治疗疾病,而是为了满足人们追求身体或者容貌“美”的需求。医疗美容没有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不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还是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人,都不会否认医疗美容与传统的医疗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医疗美容是否属于消费行为
医疗美容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医疗美容性质的认定,是属于消费行为还是服务关系。
探讨医疗美容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在于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可以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而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医疗美容是否属于《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从实践案例看,不同案例就医疗美容是否适用《消法》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有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医疗美容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应属于医疗纠纷,适用《合同法》。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并予以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对法律相关条文进行合理解释并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美容领域适用《消法》。
首先,《消法》的出现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使消费者很容易成为企业各种欺诈销售手段的牺牲品,因此需要给予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
其次,从医疗美容的服务内容上看,虽然它需要运用医疗技术,但是其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特征。
第三,从实践案例看,医疗美容属于《消法》所规定的“生活消费”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接受度。
医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用两款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第一款规定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第二款规定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法律适用的事实认定
从实践案例看,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人员缺乏资质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是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
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
我们认为,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在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的情况下实施医疗美容手术,或者采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材料或者药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