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之前业绩预告2021年度盈利近10亿,正式报告亏损近8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虚假陈述
2022年5月14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代码:0024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这是延安必康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此前预计2021年实现净利润9.5亿元至10亿元,修正后的净利润为亏损7.8亿元至8.8亿元,又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5月1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称“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你公司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股民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损失。
再跟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可参考我们另一篇专业文章《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