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规制资本市场: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造假罚款不设上限

文章摘要:

通过立法对非诚信甚至欺诈行为进行有力震慑,有利于注册制的顺利实施,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金融市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资本市场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在今年年末完成。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虽然时值周末,但刑法修订案的审议通过依然立刻在市场引发激烈反响。修正案的通过,大幅提高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减少主观故意造假或协助造假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受立法等因素限制,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这相对于一些发行人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极为不匹配。随着刑法修订案的落地,60万元行政处罚将成为历史。

本次《刑法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五大要点: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年来,监管在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在很多数十上百亿的造假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违法成本极低,民众略有争议。

比如,今年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仅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国证监会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将近12亿元人民币)。取消罚款上限之后,我国对于资本市场造假欺骗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将与国际接轨。通过立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的非诚信甚至欺诈行为进行有力震慑,有利于注册制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金融市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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