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由于限购不能买房,是否属于购房者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于购房者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购买已签约的房屋,是否属于购房者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这几年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时有变动,导致类似纠纷在各地都有发生。而针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因受限贷,限购政策影响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一文中对于此类情况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可以代表司法界的普遍意见。
该文认为,限购,禁购的规定属于国家房产调控下的禁止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新政实施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已发生根本动摇,买房人因不具合法购房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在此类纠纷中能够做到的,是对于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准确认定,如认定宏观调控政策构成“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对购房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同时,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法院亦可酌情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遭遇限购的,应当支持守约方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合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