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女婿/媳妇是否能享受宅基地拆迁利益分配?来自一中院法官为您解析...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保障农民住房待遇的特殊制度。审理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要注重保护宅基地房屋内实际居住人的利益。该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是析产,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从总的拆迁利益中划分出来;二是继承,根据继承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例:涉及外来女婿的拆迁利益分配
吴某为外地女婿,与本地邢甲育有邢乙,家中还有邢甲父母及外祖母。2010年邢甲家房屋拆迁,拆迁协议中载明系争宅基地房屋有证面积为264.39平方米,认定人口6人即邢甲、邢乙及邢甲父母、外祖母,并注明“外地女婿吴某+1人,共计人口6人”。该户最终认定面积为“264.39+5.61(人口)”平方米。后吴某与邢甲离婚,双方就吴某应享有的拆迁利益意见不一。
外来人员的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上海市目前的拆迁政策通常首先计算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款,然后再给予农户优惠购房指标,由农户选择购买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是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的重要核算依据,通常是根据该户认定人口计算所得。但上海部分地区拆迁政策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实际房屋面积和根据人口计算的面积相比较,选择面积较大者作为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的计算依据。如案例一中,由于上门女婿吴某系外来人员,该农户多获得5.61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与优惠购房指标。在拆迁利益分配中,对于上门女婿等外来人员是只能享有多分的拆迁利益还是与其他拆迁人口平均分配存在分歧。
分配依据:拆迁人口的认定
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宅基地土地部分的拆迁利益应归属于拆迁人口。拆迁人口一般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审核表上所列户中成员。随着宅基地上居住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婚丧嫁娶以及生子等变动,宅基地使用权人也随之变动。
1991年上海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但自此之后再无统一的宅基地登记。现今并无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更新登记信息,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亦不完善。具体拆迁单位的认定应作为确定拆迁人口的重要参考,应以拆迁政策和拆迁单位人口清单来认定拆迁人口。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拆迁协议,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或需验证真实性时,可前往当地拆迁部门调取存档协议。在本案例中,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吴某虽为外来人员但其被认定为拆迁人口之一,应与其他拆迁人口平均分配宅基地部分的拆迁利益。
注:本文节选自《 庭前独角兽》公众号
作者 侯卫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张家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