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过动迁利益--户口没有在动迁房里面---自有房屋已出售---有宅基地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经常碰到动迁的朋友咨询以下几个关于“居住困难户”认定的问题:
1.动迁中“居住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2.在外地有房产,是否会纳入核查范围?
3.宅基地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4.认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难”与托底保障时的“居住困难”有什么区别?
5.享受过动迁利益,是否还可以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6.动迁前,自有房屋已出售,是否算无房户?
7.户口没有在动迁房里面,是否也有可能被纳入托底保障?
8.从未在动迁房里居住过,是否可以申请“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在此一并作出解答。
动迁中“居住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针对问题1,不管是动迁中,还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依据,都是《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根据2014年<243号文>规定: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所以,针对上述问题2,3:
居住困难户审核只核算本市住房;宅基地房屋纳入核算范围。
认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难”与托底保障时的“居住困难”有什么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同住人”时的“居住困难”,仅指享受福利性质分房是否达到每人15平米的标准;多数法官认为经济适用房非福利性质分房。
而托底保障认定时的“居住困难”,包括个人购买的私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产。
享受过动迁利益,是否还可以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款,应当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但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
所以,按照政策来讲,核算只考虑过往5年是否享受过动迁利益,且仅计算按“三块砖”部分的动迁利益是否达到当时二手房15平米的市价。(但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动迁前,自有房屋已出售,是否算无房户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因此,按照政策来讲,若自有住房在动迁5年前已出售的,不纳入核算范围;5年内将房产出售或者赠与过户的,均纳入计算范围。(但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户口没有在动迁房里面,是否也有可能被纳入托底保障
按照规定,户口不在动迁房内的配偶或子女也可纳入被保障范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二条)
从未在动迁房里居住过,是否可以申请“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对居住困难户认定的目的即是为了对其托底保障,因此落户在动迁房内,而实际未居住反而符合居住困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托底保障”核查时,并不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动迁房内实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