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放假员工生活费有规定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
企业放假员工生活费有规定吗
疫情发生后,许多企业处于长时间的停工停产状态,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上述规定的最后一句话,要求员工生活费的发放应按照各省市规定进行。因此并不是企业自行规定。在非疫情期间,一般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两规定都并未对生活费标准作统一规定,需要检索各省市相关工资支付规定。
各省市具体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的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则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汇总上述各省市的规定,列表如下:
省份 |
停工一个月内工资标准 |
停工超过一个月生活费标准 |
上海 | 合同约定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 |
浙江,广东,江苏,湖南 | 合同约定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80% |
山东,四川 | 合同约定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70% |
重庆 | 合同约定工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
一般人认为该问题显而易见,毫无意义。但作为律师得仔细分析,如果将生活费解释为工资的话,则可以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显然不能将生活费理解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