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注意台湾夫妻财产制度与大陆迥异

文章摘要:

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

离婚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出台,并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二回应了社会大众对于夫妻、家庭财产制度的诸多关切,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引发舆情的热点案件。比如,老伯离世后,失去联系20多年的继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而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女却无继承权,引发舆论哗然。在房价高企,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经常给当事人、法官和律师带来诸多困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以及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解释二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女性地位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话题得到越来越多的讨论和重视。男女财产权利的平等问题,也时常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施行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目前,不同法系、国家对于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3.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与大陆迥然不同。

台湾在1930年制定民法亲属编时,参考1907年瑞士民法,以联合财产制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

之后经过1985年,1996年,2002年,2007年4次修订,目前台湾民法亲属编第1017条第1项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之归属,即使由夫出资而登记在妻之名下,仍应以登记为准,其登记具有绝对效力,在登记被撤销前不能否认登记之公信力。且规定夫妻互相负有向对方报告自己财产之义务。夫妻债务由各自承担。

因此,在台湾地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继承获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在一年内未要求更名,则该不动产即属于记名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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