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奖励补贴部分是否归实际使用人

文章摘要:

奖励补贴部分是否归实际使用人,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明确了居住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将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法理支点。

以案说法

安置使用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所以通常认为,私房动迁征收的补偿利益归于产权人,而产权人有义务安置实际使用人。而私房动迁补偿款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1. 评估价格(第一块砖=建筑面积X评估价);

2. 价格补贴(一般为评估价格的30%)

3. 套型补贴(一般为15平米X评估均价)

4. 签约相关奖励

5. 搬迁相关奖励

6. 均衡实物安置补贴(选择货币安置)

7. 其他补贴

1、2、3项就是通常说的三块砖。在早年的私房动迁分配判决中,比较注重于对房屋实际使用人利益的保护,强调旧改征收的民生保障原则。所以,早年有将评估价格(第一块砖)在产权人之间分配的案例。后来注重于对物权人的保护,一般将三块砖在产权人之间分配,而奖励补贴部分由实际使用人独享。近年来有意见认为,对于私房的动迁征收,应着重保护产权人的利益,这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故法院在判决中,将部分奖励补贴也拿出来在产权人之间分配。

案例一:(2019)沪0109民初6496号

法官判决“…(被告等人)在系争房屋内无户籍,也未在系争房屋居住…对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10,336,666.20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44,000元有权进行分割” “系争房屋使用人均认可应XX(非产权人)为系争房屋使用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予以照准

在上述判例中,法官判决 “三块砖”及“签约奖”部分由产权人分配,但非产权人的实际使用人仍可分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搬迁奖”等利益。上述判决在二中院终审中得以维持。

案例二:(2020)沪02民终238号

二中院法官在判决中写道“私房征收补偿协议中除房屋价值补偿款外的大部分奖励、补贴款项,均更注重对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安置利益,而非房屋物权价值的体现,故系争房屋的该部分征收补偿款更是与上诉人(非实际使用人)方毫不相关。”

综合上述两则判例中的法官意见,可以看出,在私房动迁征收中完全排除实际使用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是不符合上海市旧改征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宗旨的。但以往仅将评估价格在产权人之间分配,确实不符合保护私权的现代法律精神。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会考量房屋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后进行裁量。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明确了居住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将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法理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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