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是否有权收回承租人转租的公房?简单的说房管部门不能收回转租的公房是不对的...
公房及公房承租人
公房,全称为公有住房,其产权一般为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一般产权房屋的转租权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是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未经产权人或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该转租合同可被出租人撤销。
那么,这条规定适用于公房承租人吗?
公房承租人转租
在处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时,首先要关注公房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公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国家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其出发点是解决人有所居的社会居住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房使用权已经兼有保障居住、财产价值的双重性。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也就是说公房承租人是可以再出租的,而且不需要房管部门同意,只要告知即可。但是需要特别注意:“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极少遇到这种情况,但万一房管部门以承租人转租未告知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是否通知的举证责任在于承租人,若承租人无法拿出已经通知过物业的证据,很可能会失去承租人资格。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 即所得租金属于公房承租人,房管部门不得抽头获利。
由上述分析可知,简单的说房管部门不能收回转租的公房是不对的,承租人在转租时应特别留意,以防未来遇到不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