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带摄像功能的电子门锁恐涉侵权,法院判决拆除

文章摘要:

只要启动录像即会拍摄到整个公用走道的情况,包括汤某1、曹某家人员出入情况,故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汤某1、曹某的隐私权。该电子门锁监控所拍摄的区域系公用走道,但非用于公共利益,在使用该公用走道的相邻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归某理应予以拆除。

相邻权

目前市场上销售各种不同功能的智能电子门锁,其中一些门锁带有自动感应、记录、摄像等功能,起到一定的安防作用。但是,带摄像功能的电子门锁往往监控着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无法避免会拍摄到邻居出入、经过的画面,对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潜在危害,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基本事实

汤某1、曹某与归某系邻里关系。汤某1、曹某均为上海市XX区XX3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归某为同号404室房屋权利人。404室进户门位于公用走道末端,与403室卫生间窗户垂直,间距较小。归某于2021年11月起对404室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将404室原向内开启的进户门,改装成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样防盗门,在XX室XX户门处的走道扶栏上加砌了一堵墙体,在公共走道上靠北侧设置进户水管及过滤器,并在进户门上安装带有摄像、监控、储存及上传功能的电子门锁。为此,汤某1、曹某提出异议,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现汤某1、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归某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审理中,汤某1、曹某撤回要求归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由于房屋结构及视线等原因,归某将404室进户门改装为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走道扶栏上加砌墙体、在走道上设置进户水管及过滤器,客观上对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及正常使用公用走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故汤某1、曹某要求归某将404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拆除加砌的墙体及走道上水管及过滤器,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归某在其进户门上安装带有摄像、监控、储存等功能的电子门锁,虽然可以调节设置距离,但可以将汤某1、曹某的房门口、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处都纳入拍摄范围,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是归某擅自安装带摄像功能的电子门锁的行为,事实上产生了对汤某1、曹某及其家人进行持续性、高某、近距离监视拍摄的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汤某1、曹某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汤某1、曹某的日常隐私。侵犯了汤某1、曹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故汤某1、曹某要求归某拆除电子门锁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归某对其不同意汤某1、曹某诉请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一、归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进户门外公共走道扶栏上加砌的墙体予以拆除,并将设置在走道地面上的进水管及过滤器予以移除;

二、归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三、归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现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进户门上带有摄像、监控等功能的电子门锁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归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至现场查看404室进户门和电子门锁监控情况,归某提供电子门锁录像、门锁日志、电子门锁说明书,以证明:该电子门锁不是全程进行录像的,而是根据设置的灵敏度启动录像功能,灵敏度可设置为低、中、高模式,低灵敏度状态是有人逗留于门前0.8米内才会启动录像功能,离开该区域后再行录制一段时间便停止,所以录像都是片段,且电子门锁公司系统设置的录像视频保留时间是三天,之后系统后台会自动删除录像;电子门锁录像的可视范围系电子门锁产品确定的,其不能自行进行调整。汤某1、曹某表示,归某可自行设置灵敏度模式,而高灵敏度启动范围即其家门口,且不论哪种灵敏度模式,在录像时均能拍摄到其家门口,记载其出入情况;该电子门锁监控系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远程无线控制,可以随时并24小时不间断打开,监视通道的一举一动,严重侵犯其隐私。

另,二审中,双方确认归某进户门系向公用走道北侧开启,就进户门外开侵犯何种相邻权问题,汤某1、曹某表示因其卫生间窗户临近归某进户门,故归某将进户门改为外开,有利于其通过开启门缝更隐蔽地窥探到其卫生间情况,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404室进户门原始设计为向内开启,归某将其改为向外开启确实改变了原始状态,但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404室位于公用走道尽头,进户门向外开启并未影响到403室的通行,且进户门一般情况下仅在404室人员出入时打开,而其外开的方向亦不会导致403室卫生间窗户采光、通风问题受到影响,故一审判决认为进户门外开对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及正常使用公用走道带来了一定影响,本院难以认同,而汤某1、曹某二审中所述的进户门外开侵犯其隐私权,显属无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虽然归某表示在将启动监控设置为低灵敏度模式情况下,汤某1、曹某进出家门时不会启动录像功能,但确如汤某1、曹某所言,归某可随时更改模式,且只要启动录像即会拍摄到整个公用走道的情况,包括汤某1、曹某家人员出入情况,故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汤某1、曹某的隐私权。该电子门锁监控所拍摄的区域系公用走道,但非用于公共利益,在使用该公用走道的相邻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归某理应予以拆除。

综上所述,归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处理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汤某1、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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