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律师可在上诉过程中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调取新证据;也可以申请法官依职权调查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时,经当事人或通过其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上诉中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新证据的;如律师无法调取,还可以向法官申请依职权调取。
如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号判决中,即有明确记载:二审中,平安上海分公司经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王洪利在嘀嗒平台上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接单信息和交易记录,证明王洪利系从事网约车业务。
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朱敏律师 (1391772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