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导读

文章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第一条涉及到侵权行为这一概念,除了侵权责任法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包括: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第一节归责原则
    • 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 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 第二节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 第三节用人者责任
    • 第四节网络侵权责任
    •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六节学生伤害事故
  • 第五章产品责任
  •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 第十三章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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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同主体,各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共同侵权,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保障义务的侵权;雇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法律界很多律师认为是一年,这从很多律师平台或者网站上都能看到。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作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的《民法总则》将特别诉讼时效的条款删除,且未作新的短期诉讼时效规定,按照法学专家朱晓喆教授针对此条的的解释方案一,该立法属于“立法者有意义的沉默”,属于实质上已废除《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民法学专家高圣平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也认为,《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废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是一年。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了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参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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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根据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标准规定了:
1 范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以及总计10个等级的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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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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