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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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公式
2019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统计局发布了2018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75元。
根据以上数据,2019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相应做调整,其中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最高标准调整为1360680元。(附表如下)
上海市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金 额(人民币:元) |
|||
城镇常住居民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1360680 | |
61至75周岁 | 68034*(80-年龄) | |||
75周岁以上 | 340170 |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1360680*伤残等级系数 | ||
61至75周岁 | 68034*(80-年龄)*伤残等级系数 | |||
75周岁以上 | 340170*伤残等级系数 | |||
农 村 常 住 居 民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607500 | |
61至75周岁 | 30375*(80-年龄) | |||
75周岁以上 | 151875 | |||
残疾赔偿金 (自定残日起按20年算) |
60周岁及以下 | 607500*伤残等级系数 | ||
61至75周岁 | 30375*(80-年龄)*伤残等级系数 | |||
75周岁以上 | 151875*伤残等级系数 | |||
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金 额(人民币:元) |
|||
医疗费 | 按医疗费发票单据(满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 | |||
误工费 |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期间需鉴定) | |||
营养费 | 20—50元/天(期间需鉴定)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期间需鉴定)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期限(指住院天数) | |||
交通费 | 按发票单据(满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 | |||
物损费 | 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衣物等财物损失 | |||
鉴定费 | 按鉴定费发票单据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国产中等标准) | |||
丧葬费 | 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
被抚养费生活费 | 人均消费支出*年限 | |||
精神抚慰金 | 50000*伤残等级系数;死亡的,按50000元计算 | |||
律师费 | 按发票单据,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人生损害赔偿致死的赔偿标准
根据2019年上海市上述文件,2019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最高标准调整为1360680元。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但是《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而产生的请求权,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是一年。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