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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官庭审手册,以供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断案件可否进行缺席审理,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传票是否确已依法送达被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应注意核对送达地址,查询是否有其他居住地(营业地)或联系方式,审查公告送达的期限等。
2、审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掌握标准也有不同,我们认为,下列原因可认定为“正当理由”:不可抗力;车祸、班次(航班、列车、长途汽车)误点等交通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委托代理人;因病住院或其它严重疾病无法到庭的;其它客观事由确使当事人无法到庭的。同时,对上列原因应要求被告提供相应依据并注意记录在案,另行安排庭审。
至于开庭时间已到,被告未到庭原因不明,当庭又难以立即查明的,在征询原告方意见后,可以先行开庭,告知内容可参照上述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若审判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可先予开庭的,可参照以下内容宣布:
“被告(或第三人)目前传票送达情况不明,考虑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现暂按缺席程序予以审理。若庭后查明已送达且被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未送达),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若被告已送达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将作缺席判决”。
同时,征询原告意见。上述宣布内容应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