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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任何代理手续的,应当不具备出庭代理资格。
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委托书邮寄在途、庭前刚被聘请未及办理委托手续等,对此还需作特殊处理。我们建议,可先让该方当事人即刻传真一份委托书,以核对身份再予开庭,同时告知庭后限期补交原件。
若当场无法传真的,审判人员可在考虑审限因素的同时,综合下列因素后,视情决定是否允许该代理人出庭:
1、是否有利于案件审理;
2、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及当事人的往返成本;
3、有证人出庭的,是否可能产生代理人庭后手续不能补交而污染证人的情况;
4、未能提交原因是否合理以及补交的可能性;
5、该代理人的身份以及权限情况。
若决定该代理人出庭的,审判人员还应明确告知以下内容并记明笔录,然后,再进行庭审:
“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出庭手续,应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补交,如能在期限内补交的,今天的陈述有效;如不能补交的,则今天的出庭的代理人资格不予确认,案件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答案摘自《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