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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时,有时候会碰到法院工作人员不受理的情况,并回复“不予受理”。其实也就是不给立案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裁定如果将裁判结果表述为“不予受理”其实是错误的,应该是“不予立案”。
注:本回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行申2094号 再审行政裁定书》
具体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