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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普府房征【2017】8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普府房征【2017】8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新路210弄1号、2号、3号、5号、6号;东新路220号、240号、242号、244号、248号;东新路230弄9号-16号;小辛庄1号。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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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申宜禾律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