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新旧条文对照;网络庭审;公告送达改为30天;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类型;小额诉讼程序
修 正 前 |
修 正 后 (条文中黑体字为修改内容或新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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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
第一编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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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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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活动通 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 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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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组织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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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 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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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 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 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 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 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 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 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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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的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 庭审理的;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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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 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 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 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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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期间、送达 |
第七章期间、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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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 达 |
第二节 送 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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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 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 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 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 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 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 当提供。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提 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送达 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未向人民 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 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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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 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 明原因和经过。 |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 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 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 明原因和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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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审判程序 |
第二编审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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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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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 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 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 |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 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 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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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 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 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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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下列案 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 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 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纠纷;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 纷;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审理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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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 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 提出答辩状。有特殊情况的,经 向人民法院申请,可以延长至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出。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 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 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在该期限 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向人 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可以延长 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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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 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 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 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 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一次 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但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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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额诉讼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 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 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 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 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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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 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 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 地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不 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 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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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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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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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 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 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 |
第二百零二条 经依法设立 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 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 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 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 织、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 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由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的,向人民调解委员 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由其他依法 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 调解员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 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 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