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新旧条文对照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新旧条文对照;网络庭审;公告送达改为30天;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类型;小额诉讼程序


 

修 正 前

修 正 后

(条文中黑体字为修改内容或新增加内容)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活动通 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 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 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 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 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 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 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 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 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的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 庭审理的;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 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 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 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 达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 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 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 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 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 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 当提供。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提 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送达 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未向人民 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 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 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 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 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 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 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 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 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 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 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

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 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 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下列案 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 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 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纠纷;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 纷;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 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 提出答辩状。有特殊情况的,经 向人民法院申请,可以延长至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出。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 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 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在该期限 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向人 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可以延长 至十五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 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 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 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 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一次 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但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额诉讼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 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 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 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 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 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 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 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不 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 地进行。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 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 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

第二百零二条 经依法设立 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 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 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 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 织、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 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由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的,向人民调解委员 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由其他依法 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 调解员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 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 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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