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在代理民间借贷或其他案例中,有时会碰到其中一方涉及刑事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刑事犯罪会对民事诉讼产生根本影响,例 […]

民间借贷法律纠纷

在代理民间借贷或其他案例中,有时会碰到其中一方涉及刑事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刑事犯罪会对民事诉讼产生根本影响,例如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有时会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是否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呢?

下面是一则关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8年,开发公司为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吴某诉请偿还。开发公司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如确定构成犯罪,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同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订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亦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判决陈某偿还吴某200万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力。如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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