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解析

文章摘要: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增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第1176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

【第1177条】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受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1183条第2款】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185条】增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195条、第1196条】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第1211条、第1213条、第1217条】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明确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增加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处理规则。

【第1232条、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杨立新教授认为,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立法重大突破,重要意义有三个方面:1.全面救济生态环境侵权的受害人;2.重点制裁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恶意侵权人;3.吓阻他人实施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来源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第1254条】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张新宝教授认为,该规定反映了民意社情,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指引。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强调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来源于“中国法学会”微信公众号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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