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对丧失继承权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
【第1125条】对丧失继承权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继承人实施“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知道”后,“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杨立新教授认为,该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澎湃新闻”公众号2020-5-21)
【第1136条、第1137条】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归入新的法定遗嘱形式,规定了两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第1142条】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第1145条至第1149条】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和义务、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以及报酬请求权等内容,基本上对遗嘱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了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用途。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增加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需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
杨立新教授认为,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用途,须“用于公益事业”,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来源于“澎湃新闻”公众号2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