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篇的重大变化

文章摘要:

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增设保理合同一章


【第465条】强化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发言时指出,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强化有关规定是必要的。

【第491条、第512条】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494条第1款】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496条】对格式条款效力作出调整。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509条第3款、第533条】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王利明教授认为,不再区分其与不可抗力,值得肯定。但应当规定当事人负有及时继续谈判的义务,并明确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在何时请求继续谈判,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20年4月8日)

【第535条至第542条、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566条、第580条第2款】修改完善相关合同制度。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增加了破解合同僵局的路径。

【第586条至第588条】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第648条】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680条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推定作了修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734条第2款】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761条至第769条】增设保理合同一章。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815条、第819条】对客运合同作了较大修改以回应热点。明确旅客、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事项履行相应义务,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免费为其办理挂失补办。明确承运人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旅客的积极协助和配合义务,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孙宪忠教授认为,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霸座”“霸铺”)作出的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实名制客票丢失后的补票问题,社会上早有反映。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承运人的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来源于《规制“霸座”,明确“自助行为”,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五大亮点》,载新华网2018年12月24日)

【第943条、第946条】增设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还明确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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