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或者拍卖中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家或其亲属拒绝迁出户口的案例非常多,这给买家带来非常大的困扰。根据现在很多 […]
在购买或者拍卖中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家或其亲属拒绝迁出户口的案例非常多,这给买家带来非常大的困扰。根据现在很多地方户口管理规定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由于类似案例的增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保护买受人权利,例如江苏、浙江就这一问题,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而在上海也出台了类似规定,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其重点在于最后一句,在买房合同中属于强制条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否则无法网签过户。
在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在第三十二条中写明: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也就是说目前在江浙沪地区,产权人要求强制迁出屋内原有户口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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