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离婚不离家”,是债务人常见的逃避债务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进而执行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部分。
案例:债务形成后离婚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案号:(2024)沪0116民初11294号)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诉被告谢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主张2019年1月起被告谢某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归还部分,剩余48万余元未归还,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款项。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与被告谢某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谢某归还原告本息250,000元,分期归还等。2024年7月8日,就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执行案件,本院作出(2024)沪0116执382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谢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案涉位于金山区房屋原登记于两被告名下,2024年2月21日,两被告申请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被告谢某的份额变更,变更后由张某单独所有,2024年2月22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于张某单独所有。2024年3月26日,两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购买的案涉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放弃该套房屋产权份额,归女方所有。
2024年3月1日,两被告作为借款人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借款40万元,并于2024年3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就本案而言,被告谢某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房屋中的份额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无条件地转让给原配偶,被告张某虽抗辩称对谢某的债务不知情,但原告与谢某之间的关系长达数年,被告谢某对债务明知,且根据庭审中表述,两被告系在原告与谢某的非正常关系爆发、影响家庭后才产生离婚纠纷,后发生两被告对婚姻共同财产的处置,被告谢某的行为实质是无偿转让财产。被告谢某在对原告方负有高额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明显阻碍了原告方某的实现,损害了原告方利益,现原告方要求撤销上述行为并恢复产权登记信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李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谢某、张某关于上海市金山区房屋权属的转让行为;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房屋产权登记恢复登记为被告谢某、张某共同共有。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