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权归谁,法院如何判决,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如何决定抚养权归谁
一般的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成为许多离婚案件中最激烈的争议焦点。
在法院判决中,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子女由谁扶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抚养权归母亲。
2.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亲子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意愿)、教育水平、身体状况等。
3.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自我意识,在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官一般都会亲自问小孩愿意跟谁一起生活,在判决中一般都会遵循孩子自己的意愿。
只有在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应该扶养小孩的一方存在对于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或者父母双方条件相当,但为了平衡其中一方的利益(比如已经失去生育能力,或者另一方已经有小孩),才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另外一方。
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在实务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即不满八周岁的小孩被其中一方带走藏匿。那么法院在判决中为了避免双方争夺小孩对孩子造成伤害,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目前带孩子的一方。
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坚持不要求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