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0025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2020年4月7日晚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丰生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
经查,2016 年 1 月 22 日,王宇成为蓝丰生化董事。2016 年 2 月 16 日,因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蓝丰生化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王宇持有蓝丰生化 9.88%股权。因此, 王宇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为蓝丰生化大的法定关联自然人。鉴于王宇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被蓝丰生化提名为董事人选且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过户完成,重组实施过程仅剩增发股份确认,因此,王宇在提名为董 事之日即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已实质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属于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
王宇通过其控制的西安宇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安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置业)、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宝)100%、60.95%的股份;王某昊、邹某为王宇分别代持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博生物)70%、30%的股份。综上,王宇为方舟置业、宁夏华宝及禾博生物的实际控制人,自 2015年 12 月 28 日起,方舟置业、宁夏华宝、禾博生物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
二、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
2016、2017 年度,在王宇的安排下,蓝丰生化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通过资 金划拨不入账的方式,向王宇实际控制的方舟置业、宁夏华宝、禾博生物及王宇 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划拨资金,其中 2016 年 1-6 月、2016 年 1-12 月、2017 年 1-6 月分别占用方舟制药资金 228,755,198.32 元、357,238,261.32 元、244,419,477.10元。 我局认为,经王宇决策、组织,王宇将蓝丰生化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资金划转至其实际控制的方舟置业、宁夏华宝、禾博生物及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划转的资金由王宇控制、使用,实质为蓝丰生化向关联自然人王宇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及2016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蓝丰生化相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但蓝丰生化既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在 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股民对蓝丰生化(002513)的索赔条件:
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具体索赔条件和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