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产业主可拒绝收房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文章摘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另外一是危害居住人的程度;二是难以修复

房产律师

何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成为买受人拒绝交房的合理理由,需先探究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出卖人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此外,商品房交付还要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既要符合交付条件,也要符合使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也可以拒绝收房。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则需区分是否符合"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标准。

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确实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此外,给居住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也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例如,因设计结构不合理,导致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精装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长期居住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安全的;缺乏基本的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给居住人带来严重不便的。二是修复的次数。如果多次修复仍未果,也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人享有房屋的正常使用。例如,房屋严重漏水且多次修复仍未果的;房屋墙体多处开裂,难以修复的。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成为买受人拒绝交房的合理理由,业主不得以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买受人不能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出卖人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商品房就无须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出卖人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商品房,应承担修复责任,对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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