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物列入禁食名单,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漏洞,禁食野生动物正式立法进程,特种养殖户可否获得行政补偿?
哪些动物列入禁食名单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即日起生效。包括“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随即“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立刻登上了网络热搜,网友纷纷叫好。
2月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文仅2300多字、共23条,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按照这个名单,如果意见稿通过的话,狗、蛇、鸟、甲鱼等都将从此消失在深圳人民的餐桌上……更别说竹鼠、人工养殖的娃娃鱼了。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漏洞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食用方面,存在一些漏洞。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国宝大熊猫,当然是不允许交易和食用的。
第二类,是地方重点和“三有”动物(即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物),也称非国家重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这类野生动物,是可以合法进入食品市场的,前提是获得林业部门的捕捉、驯养、经营的许可,以及农业部门的检疫证明。竹鼠,牛蛙都属于这一类。
第三类,即没在任何前述名单上的野生动物,它们进入市场和餐馆是不需要任何专门手续的。比如蝙蝠、鼠类等大量传播疫病的高风险动物,就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这使得它们可以大量进入野味市场,随意交易和食用。
根据《决定》第3条的明确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鱼类和家禽家畜(包括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养殖技术成熟的兔、鸽等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不属于全面禁食范围,分别适用《渔业法》和《畜牧法》的既有规定,同时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明确家禽家畜范围。
也就是说以后吃货们想吃牛蛙,竹鼠,甲鱼等经人工养殖繁育的野生动物,得等这些品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再说吧。
2020年将正式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访谈中还提到: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
• 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律师思考
作为律师,关心的问题是:
1. 之前由相关部门批准养殖的竹鼠、娃娃鱼等不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养殖户们遭受的损失怎么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与行政补偿。
另一方面,林业部门颁发的一般为“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并未明确规定许可用于食用。在行政诉讼中,养殖户们主张因《决定》导致不能出售食用造成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提前探讨,并统一裁判标准。
2. 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草原部门和农业农村部下属的渔业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这两个部门的产业思维和部门之间的分歧一直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林业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断调整,相应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法律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在法律执行中,如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应在立法和机构改革中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