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确保借款用于指定用途

文章摘要:

在巨额借款中,除了抵押担保等风控手段外,还应关注借款是否被挪作其他用途,这是到期无法还款的首要原因。债权人应设置条件进行风险预警。

借款合同

在债务诉讼,特别是在公司借款的案例中,经常发现债权人即使做了详细的调查认为能够收回本息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拿到款项之后挪作其他用途甚至公款私用,以公司破产赖账的情况。

那么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时应作何安排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

律师支招: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的用途,及时披露与第三方的债务情况,公司经营情况,且要求对方按时提供款项使用的报表和其他资料,若对方不提供相应报表资料则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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