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是否可以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文章摘要:

假离婚可否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假离婚怎么举证;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法院标准不一,当事人应如何举证才能获支持?

假离婚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离婚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不乏为逃避债务、规避商品房限购、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的“假离婚”。律师通过对 “假离婚”前提下签署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对类案处理有一定借鉴价值,同时对蓄意通过“假离婚”手段以期达到目的的当事人予以警示,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假离婚可否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目前,各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的效力,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离婚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而对于“假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判决意见认为,既然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证明对方有胁迫等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则财产分割协议也应属有效,不能重新分割

另一种判决意见认为,在“假离婚”中,离婚的效力,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但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却并非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双方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所达成。因此理应进行重新分割

案例一:

在(2018)沪0114民初19814号一案中,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长达半年之久,丈夫净身出户,妻子名下得三套房产,故丈夫主张夫妻双方为“假离婚”,目的是为了解决女儿上学问题。

但法院判决认为:

离婚协议是夫妻为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孤立看待。夫妻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以财产利益为标的,但仍以婚姻这一人身关系为基础,财产的分割往往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处理等互为前提,密不可分……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非因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不得撤销。陈X未向本院提交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案例二:

在(2017)沪0113民初21056号一案中,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房产和车辆均登记于丈夫名下,在办理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假离婚怎么举证

上述第二个案例的关键在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一方对于双方“假离婚”的合意进行了证明。对此,当事人可以保留通话录音,微信或短信记录,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的证明。

从上述不同判例可以看出,虽然在“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但裁判结果却完全相反。除了法官个人的判断之外,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也十分关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异议,应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起诉,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同时,律师还发现,上海各区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往往在本法院达成一致的裁判标准,但在不同法院之间标准却未统一。

当然,离婚案件往往牵涉诸多事项,当事人若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扫微信二维码联系朱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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