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疾病的,能否通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解决治疗需求的实际障碍

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法条第二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夫妻一方合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尽法定扶养义务,以保护其他具有急迫需要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而受到严重影响。本条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并不包括夫妻一方自身医治的情况。例如,妻子对其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妻子的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时,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此时妻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扶养义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条款的规定认定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如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姐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可自愿进行,但不属于法定义务人。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保护。因此在一方患病时,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夫妻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解决治疗需求的实际障碍,患病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但不是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

|分类目录:债权债务 |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