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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8]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8]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高阳路,南至东大名路,西至新建路,北至东长治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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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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