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厂房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定方认为,厂房和土地的使用(单位)未改变,不交。肯定放认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厂房和土地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或者在中介筹划下,往往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以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因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最高档达增值额的60%,税负较高。
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厂房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理论和实务层面争议较大。否定要缴纳的意见为,厂房和土地的使用(单位)未改变,股东发生的变化,不符合增收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认为要交的一方意见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买卖双方虽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了公司股东,但实际目的是为了买卖厂房和土地,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有许多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节选一二供大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2〕5号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XXXX64L)
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开展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涉案资产的交易过程
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
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鼎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
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923809.52元。
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鼎宸电缆公司股权给中深建设公司的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
(二)涉案不动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2018年4月19日鼎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鼎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鼎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
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非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增值税257028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印花税62648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20441655.23元。
二、处罚决定
经我局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偷税金额合计20441655.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20827.6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曾就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3个案例分别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3个批复,总结批复的意见,如果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股权转让金额又与房地产的评估值等同,则转让股权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实践中,穿透征税也被应用于增值税的征收。
因此,买卖双方务必清楚厂房买卖的相关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