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合同上电子签章的效力认定;对未经行政审批的广告合同的效力认定;对广告合同经办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
广告业态大致可分为七大类: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广告设备/装备以及广告服务。
通过对民事判决书的统计发现,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主要集中在:合同成立/效力/终止、原告有无违约行为、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原告主张的费用有无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违约金(包括实际损失、计算标准等)、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重复诉讼等。
信息时代的来临和通讯工具的升级,使得合同的订立不再局限于通过纸质合同文本方式,特别是从事广告行业的公司,崇尚高效便捷的工作方式,更愿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发送合同文本,更有甚者不签订书面广告合同而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沟通达成合意,由此引发的争议大致有三类:
1. 对广告合同上电子签章的效力认定
一方在签订涉案广告合同时加盖电子签章,但其在诉讼中又否认该电子签章的效力,理由是电子签章的获取相对随意,或公司内部对于电子签章的加盖有限制规定,而在涉案合同上加盖电子签章违反了该内部规定。广告合同相对方则抗辩称,签订合同时对方未披露所谓的内部规定,其并不知晓对方公司的内部规定;即便对方已事先披露有关内部规定,但双方事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证明广告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因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因此合同方应注意保留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电子邮件、微信、QQ等沟通记录是佐证履约情况的有力证据,尤其是新媒体广告,其本身都是以电子数据作为传输基础,若意图事后再收集整理相应的履约或违约证据将十分困难,因此广告合同主体须注意做好上述电子证据的留存工作,否则在诉讼中将陷入被动地位。第一,注意保存广告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完整保存原始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广告数据、监测报告等,以及广告合同相对方确认工作量或广告费用的书面函件原件等。第二,由于广告公司员工流动率较高,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对于离职人员所负责的尚未了结的业务做好交接工作,接管其个人邮箱、微信、QQ等通信账户中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内容,及时对相应电子文件做好留存工作。第三,对于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心保存相关的证据,为今后可能的诉讼作准备。
2. 对广告合同经办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
广告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在广告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仅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往来达成合意,然而合同一方经办人系未经授权的普通员工,或者是关联公司的相关人员(往往在诉讼时已离职且无法参加诉讼),甚至是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的第三方中间人。因此,双方就该经办人是否构成有权代理而产生争议。
因此如需与合同相对方建立广告合同关系,尽量订立书面广告合同,一方面,须着重审查书面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名称与洽谈相对方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情形,应充分预估相应风险;另一方面,因电子签章/签名在司法实务中易引发争议,应注意判断公章的真实性,如通过当面签订广告合同的方式排除假章以及彩印件的可能性。
3. 对未经行政审批的广告合同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时有广告合同一方以广告发布内容或与广告发布相关的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广告合同无效。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广告内容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类别的广告,但该广告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是广告系依托场所媒介如户外阵地等进行发布,但该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未经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
广告行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尤其是基于场地媒介而发布的广告,在设置广告发布设施前需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虽然广告发布方未经行政许可而设置广告发布设施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广告合同的无效,但广告发布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轻则罚款,重则撤销广告位,影响后续的履约能力,进而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