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离婚纠纷中分得的房产份额,往往在其中一人控制之下,其他人无法获得任何收益,矛盾由此而起。在丧失共有基础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拍卖或者变卖房屋,共有人分割售房款,避免矛盾长期悬而不决。

在房产纠纷中,常常出现多人共有一套房屋的情形。若共有人并非同一家庭成员,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往往会发生居住房不愿意支付占有使用费,其他产权人索要租金无果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请看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系林某与前夫所生之女。林某与被告蒯某1于1999年8月30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于2017年3月19日去世。
涉案房屋于2004年2月登记于林某、蒯某1名下,各享有1/2份额。
2017年7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蒯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0104民初16989号。2018年7月25日,本院一审判决:一、涉案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林某的份额由李某继承,即上述房屋由李某、蒯某1各享有1/2份额按份共有,蒯某1负有协助李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后蒯某1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各按份共有1/2。
另查明,2017年4月30日,被告曾发出书面警告,称未经本住户同意,不得打开铁门锁和房门锁,李某你别做犯法的事!
202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向被告主张分割涉案房屋,支付房屋折价款并支付2017年3月19日起的房屋使用费。该函件于次日签收。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自2003年后与其母亲林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原告本人此后仅偶尔居住,因涉案房屋仅一室。被告在林某过世后拒绝原告入内,并张贴书面警告,原告无法使用涉案房屋。对此,被告称,书面警告于双方存在争议且前案判决作出前张贴,被告于2018年左右就撤回了。前案判决后,也不拒绝原告进来居住。
原告诉请
1.依法分割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原、被告各取得二分之一份额;
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769元/月标准,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迁离房屋时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及房屋变更登记情况,涉案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现原告主张分割涉案房屋,于法有据。被告表示无支付折价款能力,故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变卖或拍卖并按照各自份额分割折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长期由被告居住、使用,并未出租盈利,原告系基于继承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在继承判决生效后,仅有证据显示原告于2023年12月向被告主张支付使用费,未有证据显示原告主张使用涉案房屋且被告予以拒绝,结合涉案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使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蒯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徐汇区房屋进行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李某、蒯某1各享有二分之一;
二、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在遗产继承,离婚纠纷中分得的房产份额,往往在其中一人控制之下,其他人无法获得任何收益,矛盾由此而起。在丧失共有基础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拍卖或者变卖房屋,共有人分割售房款,避免矛盾长期悬而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