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案 情】 2007年6月28日,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意见简称机械公司 […]
【案 情】
2007年6月28日,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意见简称机械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贸易公司向被告机械公司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贸易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2007年11月15日,被告机械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贸易公司钢材款2百万元。嗣后,原告贸易公司又继续供货至2008年1月11日。原告贸易公司合计向被告机械公司供货价值7,095,006.60元,被告机械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2008年12月25日,被告机械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而被告机械公司的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情况不明,且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原告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即本案其余三名被告房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蒋某和被告王某共同辩称:其对于原告与被告机械公司之间的上述业务并不清楚;两被告虽然是股东,但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因此不排除是被告房某的个人行为,对于欠款金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违约金也不予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机械公司、房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欠款及自2008年4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理应在被告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然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蒋某、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机械公司三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甚至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不仅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将扰乱经济秩序。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实践中,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参加实际经营管理为由进行抗辩,各地对此认识不一,处理也不尽一致。该问题也系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全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均应在公司发生清算不能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受偿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的文义来看,其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发生公司清算不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的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设置时,已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主体范围进行了区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相关的责任主体为董事和控股股东;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该规定仅将责任主体确定为股东。故而,从司法解释条文的文义整体进行判断,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本案情况时,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应包含全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
其次,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实践,清算义务人是指由于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而对公司的清算负有义务的民事主体,而实际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根据公司的类型不同,清算义务人也不相同。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其人数较少,且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因此,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本案中被告机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即房某、蒋某、王某。蒋某、王某在诉讼中提出两人另有职业,从未参与过被告机械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被告机械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蒋某、王某还认为,两人虽系被告机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但由于未实际参加经营,故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故但无需承担清算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即使存在本案蒋某、王某所述的其从未参与过被告机械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蒋某、王某也不能排除由其股东身份所决定的公司清算义务。又由于被告机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当然清算义务人。蒋某、王某在被告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被告机械公司进行清算,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