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管辖案件标准汇总

文章摘要:

全国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案涉金额规定,涉外案件管辖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三地高院所辖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新规,此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最高法院法发〔2020〕36号文件, 此次调整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

小编根据法发[2020]36号新规中提到的各项规定,将管辖标准汇总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

01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高院50亿以上;中院1亿以上

区域B: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高院50亿以上,中院3000万以上

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

区域D:西藏:高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高院50亿以上;中院5000万以上

区域B: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高院50亿以上,中院2000万以上

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

区域D:西藏:高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

如果将前述情形以表格形式体现——

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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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B: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上海房产律师-全国法院管辖案件标准汇总

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上海房产律师-全国法院管辖案件标准汇总区域D:西藏上海房产律师-全国法院管辖案件标准汇总

02

涉外案件

注:此处的涉外案件是指法[2017]359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 高院:50亿元以上;
  •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2000万元以上;
  • 其他中院:1000万元以上。

区域B: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 高院:50亿元以上;
  •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 1000万元以上;
  • 其他中院:500万元以上 

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

  • 高院50亿元以上;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500万元以上;
  • 其他中院:200万元以上。 

区域D: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 高院50亿元以上;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200万元以上;
  • 其他中院:100万元以上。

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月后经我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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