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离婚涉及到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有一项基本原则:谁扶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具体标准如下: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考虑以下因素: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规定,孩子满八周岁即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考虑年满八周岁的孩子的意见。
若以上条件均无法判定该由谁扶养,则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来判定。
另外,如果一方丧失抚养权后,发现对方有虐待或者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给谁,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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