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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次疫情客观上对部分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企业发展带了不小的压力和挑战,国家层面也正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虽然不知道您所在企业的的具体情况,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确因本次疫情致使您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做出缓发工资的决定是合法的。
如果您所在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形,无故拖欠工资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目前来看,建议您向公司了解具体缓发部分工资的原因,如果公司确实有困难,也希望您能理解,和公司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