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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
“庭审质证阶段,一般都采取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只给当事人一次出示证据的机会,审判人员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把全部证据一次性地提交给法庭。
上述做法在案情简单情况下,有利于加快庭审节奏。但在复杂案件情形下,则可能会影响事实的查明。如有的案件当事人出示证据时可能需要保留一部分证据,目的是为了视对方当事人对其已出示证据的态度,再使用保留尚未出示的证据来“攻击”对方使法庭相信对方在说谎。如果审判人员要求当事人一次性将证据全部出示,则该方当事人势必失去后续反驳手段。所以,在法庭上,为了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只要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审判人员应尊重当事人保留证据的请求,允许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保留一部分证据。
例如:在一起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称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事实上,被告在签约当日出差在外,并不在签约现场。并且,被告握有自己出差在外的充分证据。被告估计原告在庭审调查的后面阶段会声称被告在签约现场,但如果被告一次性地将自己出差在外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并呈交给法庭,则原告得知后势必在庭审中迅速修正自己的说法,如改称该合同系其事后交被告加盖公章等。这样,被告就很难证明原告在说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