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期复工问题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第49条。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所谓“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因此,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扩散。
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人社部5号文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显然,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
综上,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如果因劳动者岗位特殊无法在家办公的,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享受停工期内的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是否能使用年休假,各地政策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上海,广东目前的口径是不能使用年休假,而北京的口径是可以使用年休假。而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可复工日期后,企业仍不能正常复工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休完后再按停工停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