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子女持打印遗嘱起诉,法院判遗嘱无效

文章摘要:

《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形式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继承

为遗产起纠纷

宁波慈溪的徐大伯和老伴名下有平房四间及一些银行存款等,膝下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徐大(女)、徐二(女)、徐三(男)、徐四(男,已亡故)。

徐大伯去世后,几个子女为如何继承其中两间平房发生争议。徐三要求这两间平房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遭到两个姐姐反对。徐大、徐二拿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表示父亲在生前早已立下遗嘱,房屋应由两个女儿继承。徐四的妻儿则表示,如果遗嘱有效,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他们也应依法代位继承。

这是一份用A4纸打印的遗嘱,一共三页,上面写着“……我俩百年后,四间平房归两个女儿继承所有……上述四间平房及一切家什两个儿子和媳妇及后代都无权继承和享受……”等内容。遗嘱的最后一页,显示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该页还写有徐大伯的名字及一位代笔人和两位见证人的名字。

徐三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并且他对遗嘱中徐大伯签名的真实性也表示怀疑,认为遗嘱无效。姐弟三人争执不下,徐三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起继承纠纷案。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焦点。

从形式上看,案涉遗嘱一共三页,立遗嘱人徐大伯和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也未注明签字日期。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此外,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该遗嘱的形成时间、地点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冲突。

最终,法院认定这份打印遗嘱无效,并依法对徐大伯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判决。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打印遗嘱怎样立才有效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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