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房内无户籍,公房管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公房变更承租人,不能保障同住配偶的居住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涉及公房居住权的典型案例,公房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常先生生前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常先生去世后,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不在该处,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不应变更承租人。遂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其居住权益应当继续得到保障。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崔艺萍法官认为:
01租人死亡后,长期居住该公房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轻易剥夺。这样的考虑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公房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的将房屋收回往往会导致利益失衡,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03 依法保障居住权益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房问题经常是老百姓们心中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方方面面所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在上海这样一座大都市中,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落脚点更显得弥足珍贵。房屋无论公房、私房,都是百姓安居立业的基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